行政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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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測繪行為直接相關的設備、工具、原材料、測繪成果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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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發(fā)現(xiàn)涉嫌違反本法規(guī)定行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jù)、賬簿、登記臺賬以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二)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測繪行為直接相關的設備、工具、原材料、測繪成果資料等。
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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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查與制止:發(fā)現(xiàn)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為涉嫌違法的及時核查,對正在實施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及時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予以制止。2、立案:符合立案條件的,填寫《立案審批表》,在十個工作日內予以立案。3、調查取證。依法按程序收集、調取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計算機數(shù)據(jù)、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詢問筆錄、現(xiàn)場勘測筆錄、鑒定結論、認定結論等證據(jù)材料。4、案件審理。5、作出處理決定:調查終結后,形成調查報告并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領導或集體討論,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涉及需要移送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同時作出移送決定。 6、告知并聽取意見:主管領導同意或集體討論后,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告知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jù)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7、組織聽證:當事人申請聽證的,依法組織聽證。8、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陳述、申辯或者要求聽證的,以及陳述、申辯或者聽證中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jù)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9、執(zhí)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依法進行催告,催告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10、結案歸檔:執(zhí)行完畢后或已經(jīng)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后,填寫《結案報告》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結案,并將辦案過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時整理裝訂成卷,并按照規(guī)定歸檔。11、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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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jù)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不具備法定行政執(zhí)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jù)的;
7、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8、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損的;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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